1、第四十条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2、第九十一条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
3、除以上条款另有规定外,合营公司将对董事因代表合营公司实施职务行为而导致的任何索赔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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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6、身为公司的会员,本人是公司的独立承包商,而非公司的雇员、合夥人、代理人、专营权持有人、合营者或法定代表。
7、依政府采购法办理之营缮工程,不得交由评鑑为第三级之综合营造业或专业营造业承揽。
8、就在“李大同”关闭前后,公私合营已经在悄然进行。
9、有着天池的庇护,合营才得已喘息,但做为附属国,连年的贡奉也重压着合营的子民。
10、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