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是属于与行为犯、结果犯并列的情节犯.
2、在本罪的主观方面,其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
3、本罪的行为特征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肉刑或变相肉刑。
4、同时,对于本罪中罚金刑的适用及与相关犯罪的区别也应予以充分重视.
5、在司法实践中本罪与其他犯罪容易混淆,应加以区别.
6、第一章论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演进,本罪的立法价值和现实基础。
7、最后论述了本罪的概念和罪名的设置.
8、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策动叛变或策动叛敌的行为。
9、在斗殴故意问题上,文章主张主观上的对偶性仅是对客观斗殴行为的一种说明,这种故意不是本罪主观方面要件中的故意内容。
10、在刑事责任方面,强调了复杂情况下直接责任人员的确定,论述了刑罚适用问题,提出并讨论了本罪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问题。
